第731章 公告:沉默的第二十条修正!
“第一,因果。必须是先有严重的不法侵害(猥亵、威胁公共安全),才会有后续的反击。这就杜绝了主动挑事者借机行凶的可能。”
“第二,程度。只有当侵害行为上升到一定高度,且具有持续性时,才适用这一逻辑。普通的口角纠纷和一般犯罪行为显然不在此列。”
“东江法院的判决,不是在破坏法律,而是在修补法律与现实的裂痕。它符合我们的国情,更完美诠释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正、法治、友善。”
“这一判,既维护了正义的锋芒,又限制了正义的边界。堪称教科书级的判例!”
“我认为法工委可以着重研究研究张伟律师的两个模型,尽早完善正当防卫的法条解释!”
“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不让不法分子钻司法漏洞,这才是我们想要看到的法律!”
韩老的发声让那些叫嚣着“司法倒退”的专家们瞬间哑火,评论区被网友们冲得体无完肤。
【韩老说得对!有些人读书读傻了,连好坏都不分了!】
【支持东江法院!支持张伟!这才是我们需要的法律!】
【我看以后谁还敢在公交车上耍流氓!这一判,至少让社会风气好了十年!】
【就是,这种判决总比‘人不是你撞的你为什么要扶’好多了?!现在的社会风气就是被那些奇葩判例带坏的!】
而在这些宏大的叙事之下,评论区里一些不起眼的留言,却看得人鼻酸。
在一个热门视频的下方,点赞最高的一条评论来自一位名叫“等春风”的网友:
【看完了全程,哭得停不下来。三年前,我爸爸下夜班回家,路上遇到两个流氓骚扰一个女孩,当时周围黑漆漆的,我爸看不下去就拿起自己工作的工具把人打伤,结果被判了三年。那时候没有张伟律师,也没有这样的法官。我爸爸出来后,整个人都废了,总说自己多管闲事……】
【我想问问张律师,问问大家,像我们家这种情况,能不能拿着这个判例去申诉?】
这条评论下,瞬间盖起了数千楼的回复。
【集美,别哭!现在的环境变了!】
【支持申诉!拿着这个判例去!法律在进步!】
【以前可能不行,但今天之后,或许真的有希望了!】
【@法外狂徒张伟,张律师,看看这里!还有很多像林叔一样的人在等光!】
......
不出所料,王传斌在一审判决书送达的第二天,就骂骂咧咧地签署了上诉状。
理由也很简单:一审法院枉法裁判,法官收受贿赂,律师和司机串通一气迫害“良民”。
然而,现实给了他一记响亮的耳光。
因为名声太臭,再加上没钱,江城稍微有点名气的刑辩律师都不愿意接他的案子。
至于法律援助?
对不起,经过审查,王传斌虽然没钱,但还没惨到符合法援的硬性标准,且本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不属于必须指派辩护人的情形。
二审的过程,简直可以用“闹剧”二字来形容。
没有了律师的约束,王传斌彻底放飞了自我。
他站在上诉人席位上,不仅拿不出任何新的证据,反而将庭审变成了他的个人撒泼秀。
从开庭的第一分钟起,他就开始歇斯底里地咆哮。
他指责一审法官收受黑钱,污蔑张伟是黑恶势力保护伞,甚至当庭辱骂二审合议庭法官是“官官相护”
他试图用这种无赖的方式来博取关注,甚至妄图通过“闹”来让法律让步。
然而,他打错了算盘。
二审合议庭的三位资深法官,全程冷漠地看着他的表演,眼中仅存的一丝对“重刑”是否适当的审视,也在他的谩骂声中烟消云散。
张伟甚至连辩护词都懒得念完,只是静静地看着王传斌像个小丑一样蹦跶,最后轻飘飘地扔出一句:“上诉人无理取闹,建议维持原判。”
仅仅两个回合,这场闹剧便宣告结束。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随着终审法槌的落下,王传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十年刑期,板上钉钉。
但这,仅仅是他噩梦的序章。
就在二审宣判的同一个月,江城市东江区人民检察院雷霆出击,就王传斌在公交车上猥亵妇女的行为,正式提起公诉。
案由:强制猥亵罪。
这一次,王传斌彻底傻眼了。
“不是判了吗?怎么还告我?!”
但是司法程序不以他的意志为中心,虽然王传斌拼命辩解自己只是“摸了一下”,但在高清监控铁证面前,一切狡辩都显得苍白无力。
公诉方指出:王传斌在公交车这一典型的公共场所,当众对女性实施强制猥亵,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关于“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的加重处罚情节!
起步,就是五年以上!
法庭当庭宣判:被告人王传斌,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合上先前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十年,累计刑期17年!
他已经四十出头了,等他再出来,已经是六十岁的老头了,人生还有什么意义?!
......
林汉升案的影响力,远不止于此。
随着舆论的持续发酵,以及法律界关于“因果论”、“无限防卫权”的大讨论,这股风终于吹到了最高层。
二审判决生效后的两个月。
一个普通的周五下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的官方网站和公众号,毫无征兆地发布了一则重磅公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中*国刑法》第二十条适用问题的征求意见稿及典型案例说明】
“……为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依法保护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针对近期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正当防卫案件,经研究,拟对正当防卫制度的适用作出进一步明确。”
“一、准确理解‘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实时的肢体暴力,也包括紧迫的、现实的暴力威胁。对于不法侵害是否中止,应结合侵害人的言行、现场环境及双方力量对比进行整体判断,不得将防卫人的反击行为与侵害人的挑衅行为机械割裂。”
“二、关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不得机械地对照法条上的罪名套用,各法院应结合案发时的环境(如是否孤身一人),侵害人的具体行为(如是否具备强烈的犯罪升级行为),可对部分不满足条件的犯罪行为视为‘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防卫人对此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适用无限防卫权,不属于防卫过当。”
“三、切实矫正‘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的紧迫情境和心理恐慌,不能苛求防卫人进行精准防卫。对于见义勇为者,应当予以法律上的充分包容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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