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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0章 第三方介入行为


王倩面色不改,在公诉人话音落下的瞬间,她毫不犹豫地站了起来。

“审判长!我方反对公诉方的过度推断!”

“审判长,寻衅滋事罪不是‘网络差评罪’,更不能用抽象的‘商业闭环’来代替刑法极其严苛的定罪标准!”

“公诉方刚才列举了大量令人同情的严重后果,比如男大学生抑郁休学、烤猪蹄店老板破产、甚至是夜市摊主跳江自杀。”

“这些后果确实很惨痛,但刑法讲究的是罪责自负和严格的因果关系!”

王倩的目光直视审判台:“请问公诉人,摊主自杀、商家停业这些极端后果,与我当事人发布的一条短视频之间,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相当因果关系?你们给出完整的证据链了吗?”

“没有!”

王倩语速极快地展开反击:“在当今的互联网环境下,舆论的发酵是一个极其复杂的过程。我当事人只是点燃了一个火星,但真正造成雪崩的,是平台的推送算法,是那些不辨是非、盲目跟风转发的第三方网民,甚至是部分涉事商家在处理危机时自身的不当言辞!”

“比如夜市炸串摊案,造成女摊主崩溃的直接原因,是每天上千个骚扰辱骂电话。这些电话是我当事人打的吗?不是!是那些偏激的网民打的!”

“比如外卖群被封案,是因为平台冰冷的风控机制,直接判定商户违规。平台规则是我当事人制定的吗?不是!”

王倩伸手敲击桌面,步步紧逼:“这些平台机制、第三方网民的自发网暴、以及被害人自身的心理承受能力,在刑法理论上统称为‘介入因素’!”

“辩护方主张,这些庞大且不可控的介入因素,早就足以切断或者极大减弱我当事人最初发布视频的因果链条!你不能把互联网雪崩的责任,全部算在一片雪花头上!”

法庭内鸦雀无声,只有王倩铿锵有力的答辩声。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定罪必须分别满足‘情节恶劣’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法定要件,缺一不可!”

“两高相关《解释》第二条、第五条更是对此作出了细化,要求综合考虑行为方式、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等因素,且必须与行为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

王倩冷笑一声:“公诉方不能仅凭网帖的点击量、评论数,就直接等同于‘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更不能用这种‘打包’的方式,把三十七起案件笼统地指控为一个超级大案!”

“如果控方不能逐案证明,我当事人的发帖行为与最终的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唯一的、排他的、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这三十七起案件中绝大部分的指控,在主观违法性与客观危害性的基础认定上,就根本不成立!”

“辩护方恳请法庭,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驳回公诉方这种试图用悲情故事掩盖证据链断裂的笼统指控!”

随着王倩的最后一句陈述落地,被告席上的陈锦婷差点忍不住要鼓掌。

太强了!

什么叫介入因素?什么叫切断因果链条?

虽然她听得半懂不懂,但那个“雪花与雪崩”的比喻她听明白了!

对啊!人是自己跳江的,电话是网友打的,店是平台封的,凭什么全算在老娘头上?!我不过就是发了个视频抱怨了两句而已!

然而,直播间里的网友却被王倩的这番强词夺理彻底恶心到了。

【我从未见过如此厚颜无耻之人!】

【雪花论都出来了?郭锦明附体是吧?】

【神特么介入因素!视频是你发的,人在群里是你煽动去打的电话,现在出事了你把锅全甩给吃瓜网友和平台?】

【太毒了!这律师为了赢真是什么角度都能找出来!哪怕听着毫无底线,但刑法上好像还真有因果关系这一说……】

【怎么办?公诉人这下怎么反驳?难道真要一个个去证明网友打电话和她有直接关系?这怎么可能证得出来啊!】

【完了,要是这因果关系被切断了,那寻衅滋事是不是就定不了重罪了?急死我了!】

法庭内,空气再次陷入了极度紧绷的状态。

审判长深吸了一口气,将目光投向公诉人。

客观来说,辩护律师抛出的“因果关系切断”是一个极其刁钻且专业的辩护点。在网络暴力案件中,煽动者与最终极端后果之间的因果链确实很难形成封闭的闭环,这也是实务界一直头疼的难点。

“公诉人,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因果关系切断及打包指控问题,有何回应?”审判长沉声问道。

法庭上,公诉人眉头紧皱,目光死死盯着面前的卷宗,一时间陷入了沉默。

情况远比想象中棘手。

刑事诉讼的入罪门槛,远远高于普通的民事纠纷。

在民事案件中,只要存在“高度盖然性”就能判决赔偿;但在刑事法庭上,定罪必须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严苛标准!

辩护律师王倩刚才那番话,看似是胡搅蛮缠、在推卸责任,却极其精准地踩在了网络暴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最薄弱、最难以界定的死穴上——因果关系!

在现实中,拿刀砍人,人流血致死,这是直接因果关系,一目了然。

但在网络空间呢?

表面上看,陈锦婷在网上发帖断章取义,在镜头前表演一个受委屈的受害者,甚至利用专业群聊,组织群友去点差评、去打电话,最终导致了受害者店铺倒闭、甚至跳江自杀。

这看似是一条极其完整的逻辑闭环。

但在刑法极其严密的因果关系理论下,辩护律师完全可以强行将这条链条拆解得支离破碎!

发帖是她发的,但去店里骂人的是她吗?不是,是那些义愤填膺的网民。网民是一个个具备完全民事和刑事责任能力的独立个体,他们的跟风谩骂,在法律上属于“第三方介入行为”。

封掉烤猪蹄外卖店的,是外卖平台机器人的风控判定。

开除男员工的,是高铁男乘客所在公司的管理层决定。

甚至那个跳江自杀的女摊主,其悲剧的发生也掺杂着被害人自身心理承受能力的因素,就连所谓的网暴,在互联网广大的流量下,陈锦婷组织的那点人最多起到点火,引导的作用,每一个参与网暴的人都是具备完全刑事行为责任人!

这些极其复杂、不可控的第三方动作,在辩方律师的口中,全成了足以切断被告人发帖行为与最终惨痛后果之间必然联系的“异常介入因素”!

如果真要按照对方所要求的,必须逐案、逐条去证明每一通骚扰电话都受到陈锦婷的绝对支配,去证明平台的每一次封号都是陈锦婷越权操作的。

这根本不可能证得出来!哪怕审判开上三天三夜也扯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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