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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凶手是一人还是两人?


一种意见认为,这起案件极有可能是两人共同作案。

首先,两台车子同时被骑走这一事实应该是确凿无疑的,因为罪犯不太可能先骑走一辆,然后再折返回来骑走另一辆。

其次,考虑到案发时间是深夜,道路漆黑难行,而且从马福林家出来的那一段路还是坑洼不平的土路,一个人要同时骑两台车子是非常困难的。

如果选择推着走,不仅不符合犯罪分子作案后急于逃离现场的常规心理,而且在路途上一旦遇到其他人,很容易被怀疑是偷自行车的。

此外,从马福林家出来的小路与附近唯一的一条公路交接处,距离卧牛公安局不足五十米。

四层高的公安局大楼就耸立在路口斜对面,院门口灯火通明,门卫室昼夜都有人值班。

在三更半夜,从公安局大院的眼皮底下一个人骑两台车子行驶,无疑是要冒一定风险的。

更何况,犯罪分子在作案后很可能浑身血迹斑斑,这无疑会增加他们被发现的几率。

因此,可以推断出这起案件应该是由两个人共同作案的,他们在得手后各自骑着一辆自行车,沿着南边的小路逃窜,最终向东朝着卧牛郊外的方向疾驰而去。

王军以及卧牛公安局的一部分人都比较倾向于这种观点,他们觉得这种可能性非常大。

然而,还有另一种不同的观点认为,这起案件只能是一个人单独作案。

如果真的是两个人共同作案,那么他们之间会是什么关系呢?是父子?还是兄弟?

无论如何,要对一个人下如此狠手,并且毫不顾忌后果,这实在是让人难以想象。

虽然现场确实有两辆自行车同时被骑走,看起来像是两个人的行为,但这很有可能是犯罪分子故意制造的一种假象。

从案发现场的情况来看,凶手的身手异常敏捷,而且身体强壮有力。

尽管马福林家门口的道路崎岖不平、坑坑洼洼,但以凶手的能力,完全有可能独自一人同时骑着两辆自行车逃离现场。

而这恰恰证明了犯罪分子的阴险狡诈,他故意这么做,就是为了让人产生错误的判断,误以为是两个人作案,从而分散警方的侦察注意力。

相当一部分省公安厅、天南公安局专家和卧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大队长周建等人也倾向于这种看法,在很多时候,他与王军的看法都不一致。

然而,经过反复的研究和分析,专案组内部终于勉强达成了一个统一的结论:将此案认定为一人所为。

这个结论的得出并非轻而易举,而是在综合考虑了多个因素之后才得以确定。

其中一个关键因素是,这个问题与另一个更为重要的问题紧密相关,那就是“10.27”案是否能够与卧牛—巴彦系列残杀公安干警案并案侦察。

这个问题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关系到整个侦破工作的方向。

尽管“10.27”案件的现场遭到了严重破坏,凶犯所使用的凶器也与之前的两起案件有所不同。

但从模糊的脚印等物证来看,都充分表明这一次的凶手与前两起案件的凶手在身高和体态上非常相似。

这种相似性使得专案组的绝大多数人都坚信:这三起案件应该被并案侦察。

然而,在分析会上,也有人提出了一种可能性:万一这只是一起模仿作案呢?这个观点引起了与会人员的深思,但孙智却说出了大多数人的心声:

“一个县城里,同时出现两个身高体态都如此相似的杀警狂魔,这种概率实在是太低了!”

他的话让大家陷入了沉默,因为这确实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

既然已经确认第三起案件同样属于卧牛—巴彦系列残杀公安干警案,那么“10.27”案件为一人作案的概率就变得非常大了。

这意味着,警方需要将调查重点集中在一个嫌疑人身上,而不是分散精力去追查多个可能的凶手。

接下来,讨论的焦点转移到了另一个问题上:是否真的有小偷在同一个夜晚偷走了一辆甚至是两辆自行车呢?

大家对此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讨论。

经过一番思考,大家一致认为这种可能性极小。

毕竟,小偷应该也知道院子里的主人是一位经验丰富的老公安,而且还拥有枪支。如果院子里的大鹅一叫,惊醒了主人,那么小偷的腿肯定是跑不过子弹的。

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之后,专案组做出了一个重要决定:

要进一步充分发动群众,在卧牛全县以及巴彦县和周围地区展开大规模的搜索行动,全力查找这两辆失踪的自行车。

大家相信,这两辆自行车对于查找犯罪分子的去向和踪迹将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虽然最终得出的统一结论仍然是一人作案,但专案组中的少部分人内心深处却依然坚持着自己的看法,他们并不认同这是犯罪分子故意制造出来的迷惑人的假象。

在他们看来,这起案件背后应该还有另一个人存在,那个与真正的凶手合伙行凶的同案犯。

然而,现场并没有留下指纹和清晰的足迹,这一情况让案件的调查变得更加棘手。这意味着犯罪分子极有可能在作案时戴着手套,以避免留下自己的指纹。

同时,鞋底也似乎经过了某种特殊处理,使得鞋印变得模糊不清,难以辨认。

如此一来,这个凶犯不仅狡猾无比,而且显然是个内行,具备相当高的反侦察能力。

再加上院内的大鹅突然窜进外屋,进一步破坏了现场,使得原本就有限的线索变得更加稀少。

在分析马福林一家被害的原因,也就是这起案件的性质时,破案工作组内部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意见。

其中一种观点认为,此案与前两起案件存在明显差异,并非报复性质的案件。他们认为,凶手的杀人动机仅仅是为了抢夺枪支。

因为之前在巴彦县万发屯发生的案件中,蒙面人在作案时,其手中的枪支被打落。

他手中失去了那件坚硬的武器,但他的犯罪欲望并未因此而消减。

相反,他仍然盘算着继续作案,或者为可能到来的公安部门的追捕做好防备。

于是,仅仅在半个月之后,他就迫不及待地再次出手了。

这次,他将目标锁定在了马福林身上。

马福林家的住址相对较为偏僻,而且他年事已高,身体也较为虚弱,对于犯罪分子来说,这样的目标显然更容易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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